科技经费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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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13年度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申报
日期:2013-11-28  作者:admin  浏览量:192
各有关企业:

    为促进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工作,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管理水平,我中心即日起开始受理2013年度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计划申报。现将申报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助的对象
    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立时间在两年以上,已组织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或者已建设运营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且符合本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其他资格条件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所谓民营企业,是指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由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符合《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各类企业。
所谓组织实施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企业组织实施的以企业流程(优化)重组为基础,在一定深度和广度上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数据库技术,控制和集成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所有信息,实现企业内外部信息的共享和有效利用,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的项目(以下简称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
    所谓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是指经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认定,专门为中小微企业实现信息化应用,提供包括前期咨询、应用期间软硬件运营支撑及后期的升级维护等一系列服务的项目(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
二、申报资助的条件
(一)申报资助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成立两年以上,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2.项目必须是从2010年1月1日后开始建设,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验收的,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并已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备案;
    3.申报项目承建单位资质健全,项目管理规范;
    4.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5.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6.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二)申报资助的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申报项目建设费用补助的,须经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按照《深圳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认定(考核)试行标准》认定为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
    2.申报项目升级改造费用补助的,须经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认定为深圳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且在获得首次补助后,连续两个年度考核合格。
每家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在相关政府部门申报或已获得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曾获得政府财政资金资助过信息化建设项目的企业,其后续购买实施新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需间隔两年后方可申请资助。
三、资助的范围与标准
    (一)资助范围
    1.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范围:为实施该项目所必须购置的硬件设备、软件系统、网络资源和实施服务费等四个方面。
    2.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资助范围:为建设或升级改造该项目所必须购置的硬件设备、软件系统、网络资源及机房建设等四个方面。
(二)资助标准
    1.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标准:按申报企业为实施该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实际完成的总投资额最高不超过30%进行补助,且总补助额最高不超过75万元。其中,实施服务费最高按30万元列入投资总额计算。
2.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资助标准:按照申报企业为建设或升级改造该项目实际完成的总投资额最高不超过50%进行补助,且总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