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工作者联合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深圳市科技工作者联合会(The Union of Scientific Technical Workers of Shenzhen ,缩写USTWSZ)。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深圳市科技工作者联合会是由深圳市科技领域相关学术团体及专家学者、技术人员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深圳市科技工作者联合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整合科技人才资源,服务科技人员,提高科技人员素质,推动我市科技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深圳市科技工作者联合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活动地域为深圳市。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科学馆8楼8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科技工作者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开展理论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三)、开展科技工作研究、会员科技咨询、定期举办科技类论坛;
(四)、接受相关部门委托或授权,开展科技、环保等项目的开发、评估、鉴定;
(五)、组织开展科技展览展示和推广活动、促进会员科技成果转化。
(六)、开展会员培训和经验交流,维护科技人员合法权益,向社会推荐优秀科技人员。
(七)、编辑出版内部刊物,开展科普活动。
(八)、承办相关部门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深圳市科技工作者联合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个人会员:科技领域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五) 团体会员:科技领域相关学术团体及机构。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受理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再由会长审批。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团体活动、接受本团体提供的服务;
(二)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超过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团体章程,将由本团体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其它有必要处理的重要事务;
(五)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半数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团体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不多于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理事会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六)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七)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八)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十一)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二)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1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 第二十条规定的第二至十三项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根据需要,可设立有关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专业委员会在理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相关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团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团体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团体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4 年 07 月 11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科技工作者联合会
201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