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鉴定
科技成果鉴定
深圳市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
日期:2014-02-21  作者:admin  浏览量:442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服务。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及《广东省科技成果评价办法(试行)》(粤科成字〔1999〕239号)的规定,结合深圳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的研究活动取得具有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结果,一般分为理论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和应用技术成果。

    第三条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和信息局)负责本市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四条 申请科技成果登记,应提交国家科技部统一印制的《科技成果登记表》两份及其电子文本(可从科技部科技成果管理软件导出,网址:www.nast.org.cn)。

    第五条 申请基础理论成果登记,应提交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第六条 申请软科学研究成果登记,应提交立项报告(含下达任务文件、合同)、相关的评价证明(验收报告或评审证书等)、研究报告和实施说明;

    第七条 申请应用技术成果登记时,必须是已投入市场且取得实际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下列项目或成果,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政府部门下达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国家863、973、火炬、星火、攻关、攀登、中小企业创新、新产品、成果推广、农业转化、科技兴贸等)提供立项申请、项目合同、申请验收报告、验收证书(由行政部门或委托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证书)等资料。

(二)专利实施项目应提供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或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同时提交该项目已在实际生产中应用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实施证明。

(三)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项目和高交会成交项目,应提供由深圳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和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出具该项目具有经济效益的实施证明,同时提交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成果合同。

(四)行业许可(准入)的项目提交国家部委、省有关部门或指定机构颁发的行业许可(准入)证,以及申报上述许可(准入)时的相关资料。

(五)新产品、新物种项目,提交由国家部委和省有关部门颁发的新产品证书、新物种证书、国家新药证书以及申报上述证书时提交的相关资料。

(六)高新技术项目提交深圳市颁发的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以及申报上述证书时提交的相关资料和实施证明。

(七)以高新技术出资入股取得成功的项目,需提供出资入股认定书、研制报告、入股协议、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实施证明等相关材料。

(八)属留学人员、访问学者在境外研制开发的科技项目,需提供拥有知识产权的权属证明,以及在境内实施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评估的项目需提供评估委托书、具有技术水平评估资质的科技中介机构完成的评估报告。

(十)评审的项目需提交项目研制报告、经国家部委及省市主管部门或具有资质的机构完成的评审报告。

(十一)获奖的项目需提交国家或副省级以上地方政府颁发的科技奖励证书和申报该奖项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十二)科技成果鉴定项目应由指定机构完成,需提交申请报告、鉴定证书、研制报告、经济分析报告、用户报告、查新报告、产品标准及其它有关鉴定文件。

计算机软件产品的鉴定须提供由国家认可的软件测评中心完成的“软件测评报告”;或者由科技成果鉴定主管单位直接委托软件测评中心进行的“计算机软件测评鉴定”。

    第八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三)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九条 科技成果应在取得相关证明文件的当年完成登记,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二年。

相同的项目不能在两地作重复登记,一旦发现立即取消

成果登记号,并由责任人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后果。

    第十条 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该单位须在我市注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办理成果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市科技和信息局对申请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受理,办理成果登记号同时发出回执。

市科技和信息局将在七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科技部,同时在深圳科技信息网上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二个月内无异议的,该科技成果登记即予确认,申请人凭受理回执领取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受理其登记申请;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适用本细则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年三月十四日发布的《深圳市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试行)》(深科〔2000〕14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九日